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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讨债公司:如何约定欠条中的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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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讨债公司:如何约定欠条中的违约金

  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时,理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范。

  关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必须在综合考虑到违约状况之后,做出合情、合理、公正的判断,以此体现出对违约行为的有力制裁,同时也需避免过度偏高,导致违约方不堪重负,处于难以承担的经济压力中。

  假如违约赔偿金明显不足以弥补债务人的实际损失时,人民法院或者相应的仲裁机构有权根据相关请求调高违约金;

  然而,若违约金过高于实际付出,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样可依据合理的理由适度降低。

  更为关键的是,即使违约方缴纳了违约金,其仍然需要尽责地去继续履行先前的债务责任。

  在实践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债务的性质、履行的可能性以及违约可能带来的严重影响等诸多因素,从而合理地设定和调整违约金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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