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债务通常被定义为仅仅由夫妻中的一方向缔结婚姻之前所承担并产生的债务。对于此类债务的界定应符合以下几个基本要素:首先,必须确认该笔债务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已经存在;其次,这笔债务应当是源于婚姻关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个人行为或者需求而产生的,例如个人的消费支出、投资决策、商业运营等等;最后,这笔债务并不应该是为了保障婚后共同生活或者实现共同利益的目的而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一篇:婚前债务的认定有哪些依据
下一篇:返回列表